20多只麻雀在抢食了码头上散落的大米后相继死亡,而相关机构食品安全检测的结果是大米合格。截至发稿时,依然没有对麻雀死亡原因的最终解释。但这批大米已经从湖北宜昌运到重庆,部分大米已进入市场流通。
呋喃丹的源头是最大隐患
令人尴尬的一个事实是,以往我们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判断是基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情况,而在此次事件中,死亡的是动物,并没有人员的伤亡。这也使得人们在面对“麻雀大米”事件时有些无所适从。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研究员、食品安全博士钟凯告诉记者,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显示大米没有问题,那么麻雀的死亡可能就是在别的地方误食了含呋喃丹的东西,恰好在码头上吃了大米之后毒性发作。但呋喃丹的源头在哪里,完全无法猜测,需要一点一点去排查。
国家某部委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这个事件有些说不通的地方。20多只麻雀集中死亡在同一个地方,体内都有呋喃丹。如果这个地方有呋喃丹泄漏,那应该有更多的麻雀或别的动物死亡,而不仅仅是这20只麻雀。
这位官员早年曾从事流行病学研究,在他看来,现在仅仅排除了大米的隐患还远远不够,“呋喃丹的源头没有找到,这才是最大的隐患,如果有人接触到被呋喃丹污染的农产品、食品,食品安全就会出大问题。”
食品召回制度能否尽快推进
7月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经检查该批大米有230公斤流入市场。当地政府通过电视台、手机报等方式召回流入市场的大米。但截至7月4日14时,尚有55公斤大米未召回。
按照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国家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这部法律对怎样进行召回,什么条件下可以进行召回,没有详细的规定。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了几种召回的情况,比如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比如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但如果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没有发现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谁来进行召回处理呢?这部法律暂时没有规定。该法律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如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在这里并没有提到这些食品是否应该召回。
“实际上,食品的召回还没有真正落实的办法。”胡颖廉说,比如对这次麻雀死亡事件,原因不明,但风险存在,怎么办呢?还没有办法。在胡颖廉看来,类似这样的事件需要有规则来规范,暂时还弄不清楚的,就先行召回,保障安全最重要。在召回问题上,药品的召回管理办法值得借鉴,只要药品中有可能影响安全的成分,就可以先行召回。
根据我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被称为安全隐患。当出现这种安全隐患的时候就需要主动或被责令进行药品召回。
在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药品生产企业被要求主动收集药品相关信息,判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根据安全隐患的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召回。其中的三级召回是说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