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在上公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管理制度,明确信息记录的工作流程和信息记录核准工作规范,确保信用档案信息完整准确、归档及时。意见稿征集意见截至时间为8月31日。
根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建立本行政区域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真实、准确记录企业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和社会监督信息。重点记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信息、不合格产品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产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检测事故信息、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社会组织监督信息、媒体曝光信息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企业分类监管的依据并进行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抽检频次。
《规定》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更和撤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采用纸质记录,鼓励采用电子信息化记录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应当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并登记记录人姓名和记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