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金华永康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说石柱镇新店村一家电镀加工厂擅自排污后,立即前往该加工厂,并对附近的水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水样中总铬、总镍严重超标,该厂的负责人已涉嫌犯罪。
加工厂厂长叶某是永康本地人,之前在武义经营一家保温杯内胆加工厂。10月份,因为武义厂房的租期临近,他就把厂搬到了石柱镇新店村的一家破旧厂房内。厂房临近居民区,屋后是一片荒地。
保温杯内胆加工包括镀铜、镀镍、镀铬这些工序,流出的污水呈铁锈色,需要经过废水处理才能排放。叶某认为厂房屋后是一片荒地,就抱着侥幸的心理把废水直接通过排污口排出,并用垃圾堆遮住排污口。
由于是无证经营,叶某行事处处小心翼翼。每次送货,他都和买家双方事先约好时间地点,把货送到指定地点再交易。
尽管叶某认为自己可以瞒天过海,但时间长了还是被细心的村民发现了“马脚”。被举报以后,叶某的厂房第一时间就被查处。工作人员找到了排污口,发现污水流经之处距离永康江上游不远。
10月31日,叶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据了解,这是自今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永康市查处的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该《解释》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并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相关认定标准。
《解释》第一条:具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叶某的加工厂里流出的废水有个别指数已超标40倍以上。
环保问题关系民生,近年来,永康市环保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行为打击治理力度非常大,一旦发现,绝不姑息。办案民警陈飞海说,自从这个条例颁布后,对于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处理有了明确的量化手段,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可根据水样检测等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