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三个文件。“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规定将停止执行。
财政部的这三份文件分别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文件于2007年4月颁布实施,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当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货物和服务。
财政部当时还表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价格4%-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或评估加分。
另外,如果是采购外国产品的,要根据有利于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将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招标采购单位如果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外国产品或服务,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财政部此次没有解释停止执行的原因,只表示是“经研究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