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省率先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市政府食安办、市金融办、唐山保监分局联合印发了《唐山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要求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在我市规模以上、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超市、餐饮服务单位、校园食堂和学校(含托幼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并鼓励除上述企业(单位)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积极投保。
由市政府食安办、唐山保监分局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确定1-2家信誉好、实力强、服务质量高、网络齐全的保险机构作为全市食品安全检测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承保公司。被保险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机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一是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被保险企业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企业支付的仲裁费或诉讼费。三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