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是通过对人类和环境有影响的各种物质的含量、排放量的检测,跟踪环境质量的变化,确定环境质量水平,为环境管理、污染治理等工作提供基础和保证。简单地说,了解环境水平,进行环境监测,是开展一切环境工作的前提。
随着我国发展步伐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也越发严重,阻碍了经济步伐的发展脚步,更对人民的生存环境和生存质量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此,解决当前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基本工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环境监测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措施,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新《环保法》对统一监测、统一监测信息发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当前,环保部门直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孤军奋战,长期独立承担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压力巨大。对于环境监测工作而言,必须加强统筹,整合水利、国土、海洋等部门的监测力量,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监测机构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建设完善的监测网络体系,及时发布各种监测信息。
有鉴于此,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鼓励社会监测机构良性发展。引进社会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环境监测,既满足了环境监测工作日益增加的需要,又能缓解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人手不足等问题。
然而,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放开环境监测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序、稳步开展,避免一放就乱。因此,科学把握环境监测市场化节奏对于改革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近一段时间,环境监测市场化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广泛关注。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激发市场潜能,弥补政府监测力量不足,既是适应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建设需求,缓解当前环境监测仪器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也是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路,建设新的环境监测体系,助力市场发展。
引导环境监测市场化,必须准确把握供求关系。管理部门要科学测算、合理规划,如本辖区内有多少监测业务,将哪些留给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哪些需要向市场购买等。否则,很容易造成社会监测机构一哄而上的局面,导致产生巨大的投资风险,进而引发恶性竞争,在争夺有限的监测业务时,出现滥价、编造数据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等现象。
市场化并不意味着放弃行政的管理和指导。要引导在先,保证监测市场可控,帮助相关公司客观分析市场风险。必须认识到,在市场已饱和时,新成立公司会面临过度竞争风险;市场还有潜力而未及时成立公司,则有丧失投资机会的风险。具体经办人员要详细介绍实际情况,并为前来咨询的公司提供合理化的建议。
面对环境监测市场化的冲击,必须做好资金保障。在环境监测市场化推进的过程中,财政资金是调节市场化进度的闸门。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每退出一项监测业务,就会有社会监测公司通过竞争承担,但财政应安排好两方面资金:一方面是购买社会监测公司服务的资金,另一方面是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因退出而获得的补偿。只有将相应的资金安排到位,监测服务市场就会逐步放开,环境监测市场化的推进也将有条不紊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