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抽检检验项目主要是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
《意见》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合理分工,防止重复抽检。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抽检本地鲜活食用农产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规模以上占市场份额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检,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
抽检检验项目主要是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蔬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高风险品种每月抽检,较高风险的产品每季度抽检。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抽检结果出来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公布的信息要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以及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的处理措施,并对风险进行解读与提示。
对同一企业被抽样样品全部不合格的,责令企业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部分样品不合格的可采取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视情停业整顿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篡改数据、瞒报谎报检验结果,不得利用抽检结果牟取不正当利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程序,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把关,确保食品安全检测抽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