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安徽省滁州市环保部门获知,《滁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日前印发。根据《方案》,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重要污染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的监测点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形成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全面设点 完善六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方案》提出,滁州市环保部门将会同水利、国土、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在重点监管区域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生态环境区域规划布设监测(观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环境要素,覆盖全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大气方面,在滁城现有基础上加密布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各县级城市建成区布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2-3座,到2020年全市空气自动监测站总数不少于17个,并由市环保局联合气象部门,利用环境监测仪器数据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环境方面,将对全市主要水体、重点湖库、跨省界、市界、县界水体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其中手工监测断面总数不少于47个,自动监测点位总数不少于6个,在主要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布设监测点不少于3个。土壤方面,耕地、林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场地及周边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产地等区域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国控点位不少于135个,耕地质量监测点到2020年不少于51个,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防治监测点不少于397个。按照《方案》要求,将建立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逐步提升辐射自动监测能力。在滁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布设放射性监测点位不少于3个。根据滁城发展状况,适时优化调整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现有7个功能区噪声监测点按需求建设噪声自动测量点1-2个。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状况监测,布设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不少于1个,化肥使用情况固定调查点不少于210个。在森林、林地、林业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开展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等相关生态环境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
此外,《方案》还提到建设污染源监测。各级重点排污单位应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及时上传、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管执法。
平台联网 实现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根据《方案》,滁州市将依托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平台,构建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环保、规建委、公安、发改委、国土、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可将所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统一传输至平台,形成更完整、标准化、高质量的数据供给,形成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实现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调整汇聚、统一集成和共享应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预报预警 提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建成后,即可根据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科学引导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滁州市将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形成3至5日空气污染趋势预报。同时要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水环境质量预警研究,逐步实现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在每个县(市、区)选择1-2个城市近郊农业基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掌握特征污染物分布、动态变化状况,研究生态和健康潜在风险。
对于污染排放企业,须完善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实现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和管理信息联网,实现污染自动预警、超标排放报警及追踪定位,并增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
对于容易危害环境健康的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及危险废物等因素,将开展监测、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提高对相关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的能力。
依法追责 健全监测监管联动保障体系
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可为加强环保执法监管提供联动支持。根据《方案》,市环保局将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再由环境监察机构依据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开展监管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还将依法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日常监管执法。
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的构建中,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依法查处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机构。
此外,滁州市将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各相关领域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评估等基础公益性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并支持高科技产品和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推广应用,鼓励引导国内监测科技创新。同时提升环境监测队伍专业水平建设,在2016年底前,70%以上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不断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