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展销会场地提供者应当审查展销会举办者主体资格资质和举办能力等相关证明文件,禁止自然人举办食品展销会。
征求意见稿明确,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消费者食品消费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妥善处置消费纠纷,对因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展销活动中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检测标准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先行赔偿。
同时,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经营资格文件并在显着位置公示,实际经营项目与经营资格文件载明的内容应当一致。
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转租展位或者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资格文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展销食品安全的监管信用也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展销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报告登记、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消费者举报投诉处理、检验检测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展销会举办者和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并加强整改指导;对有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的,记入信用“黑名单”,并可依照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而且,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展销会食品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是,展销会的举办者以及场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展销期间经营的食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