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督促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有效防范并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办法》规定,责任约谈对象为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各省直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被约谈人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根据《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将进行责任约谈:列入省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省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保障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其他有必要进行责任约谈的。
《办法》明确,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听取被约谈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整改情况;通报被约谈人食品安全检测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内容。责任约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组织约谈单位一般应提前2天以《责任约谈通知》的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组织约谈单位应做好记录,形成《责任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责任约谈要求整改落实到位,根据要求,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参加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