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条例】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从多个方面来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设置了多项条款来建立食品安全检测的社会共治机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专设章节,将长期以来因卫生问题饱受诟病的“三小”,即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纳入到法规中进行规范。同时,《条例》对时下备受关注的网络订餐也设置条款予以回应。
加强网购消费模式监管
《条例》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包含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信息、食品来源与流向等基础信息数据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公众服务平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针对网购等备受关注的新型消费模式中存在的消费争议和安全隐患,《条例》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入网食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
《条例》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与其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小餐饮单位实行登记管理
截至2015年6月,我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共有76911家,其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13716家,无证经营率17.8%。“小餐饮单位为消费者提供了廉价、快捷、便利的服务,也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强行取缔既不符合当前的餐饮服务行业的实际,又影响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与就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
《条例》有鉴于上述情况,降低了小餐饮单位的准入门槛,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即小餐馆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登记,登记证书应在经营场显著位置悬挂,实施登记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同时,明确了小餐饮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等。
《条例》还规定,小餐饮单位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由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实行信息登记
《条例》对食品摊贩也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
《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划定临时经营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实施登记不得收取费用;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该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并按照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违者最高可处500元罚款。
针对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问题,《条例》明确:县级政府应当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制定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管理也作出规定,对其实行核准制。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的,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实施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设置条款加大处罚力度
《条例》设置了多个条款,来威慑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
例如,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将回收食品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未按照要求对超过保质期、回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理,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又如,产生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食品经营者,将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未依法获得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
【城乡供水条例】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破解老旧小区供水设施维护难题,明确规定新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建设采取“双轨制”。
供水设施建设采取“双轨制”
《条例》根据实践明确新建城镇住宅的供水设施建设可以由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也可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自行建设。
针对住宅供水设施存在“建设者不使用,使用者不建设”,建设和运行维护存在偷工减料、标准不统一、供水中断、终端水质污染等问题,《条例》规定:新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建设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合同;新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自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竣工后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维护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日常维护的费用收多少?怎么收?特别是老旧小区的重大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谁承担?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
目前,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方面,存在维护运行主体多元化的问题,一些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包括物业企业)也在承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任务,维护不专业、不到位甚至不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老旧小区无人负责运行维护,直接导致供水设施维护困难、供水间断、水质污染、收费纠纷及投诉不断增多等现象。
为此,《条例》规定:新建城镇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维护管理,已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经供水单位查验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进行运行维护。在维护管理费用方面,《条例》明确:城镇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
【水资源条例】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将“河长制”提升至立法层面,为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行“河长制”
《条例》规定: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长责任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机制,实行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审计、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