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宝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相关事项。
《办法》中明确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评议考核工作。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组织领导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考核分为自查评分、实地检查、部门评审和综合评议四个步骤。对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 B、 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 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 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 C级:(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因监管不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引起区域外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引起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考核为 A级,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检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为 C级,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分管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