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16日发布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于2017年8月26日—9月10日期间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查。
《通知》明确,此次将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督查。在各省(区、市)抽查1—2个地市和2个县区,抽查不少于3家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组长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领导同志担任,成员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地方食品安全办抽调。人员名单及分组安排另行通知。
《通知》指出,各地区要迅速组织开展全面自查,8月25日前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送自查报告,同时报送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自查表、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相关工作建议清单,并通过考核信息系统完成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部分指标的自评打分和材料上报。8月26日—9月10日期间,督查组赴地方开展实地食品安全检测。9月13日前,各督查组将督查报告和有关内容的评议结果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通知》要求,自查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督查组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严肃认真开展工作,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要求逐项核查。督查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力戒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发现违反工作纪律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