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日前,苏州市出台《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8月31日施行,明确四类食品安全事故,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据了解,《办法》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食品安全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一是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检测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是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四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