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如果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应急预案》,安徽省政府设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省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省指挥部在国家食品安全检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明确,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