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明确,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在其经营过程中,为保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定期对本单位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自查和评价,以达到及早发现问题,消除食品安全检测隐患的目的。
《规定》指出,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的原则和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标准,定期对照《清单》对本单位食品加工经营活动进行自查自评,并如实填写自查自评表,做好相关记录,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在自查自评过程中,餐饮服务单位若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服务行为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规定》要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工作,并对自查自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每年不少于20%。对抽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未落实、形同虚设、发现问题未整改,自查自评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量化等级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视违法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