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食品安全,2017年12月27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下发了《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共有十八条具体内容,根据《制度》要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将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及保障职能中,对获取的风险信息,通过会议商讨的形式,综合研判风险因素,评定风险程度,制定防控措施。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通报相关的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分析研究当前的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形势;讨论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研判下一阶段食品安全高风险点及风险程度;研究确定防控措施,指导和组织全省实施。
《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会议讨论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或可能导致源头性、系统性、区域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包括: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受理投诉举报及上级交办、部门转办、其他省市移交或通报事项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信息情况;公共媒体、社会舆情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情况;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行业性、地域性特征等信息;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况及掌握的违法犯罪情报线索;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的安全风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