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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测过度依赖高端检测仪器

时间:2014-03-13 10:02来源:金利仪器 作者:金利仪器 点击: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层面上加强了食品 安全生产监控 ,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中向好,但法律条款的有效执行尚需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 他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检测 方法与规程标准由推荐性标准成为强制标准。但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层面上加强了食品安全生产监控,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中向好,但法律条款的有效执行尚需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  

  他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检测方法与规程标准由推荐性标准成为强制标准。但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总体数量庞大,即便对同一检测对象,也会因检测适用范围不同和检测仪器的各异而确有必要同时存在。检测方法的进步、更新、淘汰较快,新的方法层出不穷。将“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列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既影响标准的创新,不利于检测行业的公平竞争,不利于降低检测成本,也影响了《食品安全法》的严肃性。
  “但以检测方法作为强制标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冯平委员认为,判断食品安全与否的基本依据,是食品中是否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及该物质是否超过限量。“检验方法与规程只是手段,首先应该强调方法的准确度,其次从国情出发还要考虑经济性和先进程度。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在国标(或行标)规定的范围内选用适宜的检测方法,且国际上也没有把检测方法作为强制性标准。”  
  检验方法与规程作为强制标准在产品限量标准中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检测市场,但由于检验方法标准研究的分散性和多样化,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时受到领域、信息等方面的局限,往往不可能做到全覆盖,且又很难及时增补,造成了大量检验方法研究成果的闲置。  
  冯平建议,应当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不再作为强制性标准。检测方法应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应强制过度依赖高端仪器,明确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一种最科学、准确的检验方法为相关食品安全限量的仲裁方法和复检方法。相关检测机构可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选用适合范围的检测方法。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冯平日前在提案中建议:1.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不再作为强制性标准。2.检测方法应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应强制过度依赖高端仪器。3.明确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一种最科学、准确的检验方法为相关食品安全限量的仲裁方法和复检方法。4.相关检测机构可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选用适合范围的检测方法。  
(责任编辑:金利同建l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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