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辐射放射性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即将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的辐射环境管理,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辐射安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该项标准规定了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锡、镍、锗、钛、金等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另外,其他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可参照执行。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主要内容框架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选址、设计与建设、运行、关闭、监护、辐射监测。在适用范围方面,规范强调,铀( 钍) 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大于 400Bq/g 的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处置, 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据了解,伴生放射性物料指的是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使用或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 1Bq/g 的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则指的是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 1Bq/g 的固体废物,包括采选及冶炼过程产生的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新规范的基本原则为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等过程, 固体废物填埋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一般要求包括鼓励对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中的有价值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实现废物最小化;对于铀含量达到0.1%的固体废物,宜进行铀资源化回收利用。此外,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所必需的人力、物力等保障措施;建立辐射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建立辐射环境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教育培训制度、报告制度等。
在选址方面,规范要求,填埋设施场址优先选择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并远离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公众剂量约束值要求和自然环境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场址与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填埋设施场址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有记录以来的最高水位保持 3m 以上的距离,否则应采取导排水等措施或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另外,填埋设施场址应避开活动断裂带,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等地表作用影响的区域。
在辐射监测方面,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辐射监测要求包括:贮存设施运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流出物监测方案,开展流出物监测;应根据物料来源、 批次等对物料开展监测,监测项目包括 238U、226Ra、232Th 等;贮存设施的辐射环境监测包括运行前辐射本底调查、运行期辐射环境监测及关闭后辐射环境监测等。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辐射监测要求包括:填埋设施关闭后监护期的监测项目包含设施表面氡析出率、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液态流出物及地下水监测井水中U天然、226Ra、Th、总α、总β等;监测频次为1次/年,2年后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以上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 年3月3日批准,自 2020 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