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噪声职业禁忌,真的是禁忌吗?
一、GBZ188-2014对于与噪声职业禁忌的定义:
岗前职业禁忌的界定:
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 Hz和2000 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 dB);
2)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 Hz双耳平均听阈≥40dB;
在岗职业禁忌的界定: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 Hz和2000 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 dB)。
二、职业禁忌证的定义: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三、禁忌的合理性探讨:
美国职业医学学院对听力损失特征的描述:“先前的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并不会使工作人员对后续的噪声暴露变的敏感或更容易受到噪声的伤害,而听力阈值升高, 会使后续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速度减缓”。GBZ188-2014关于噪声作业职业禁忌的界定,单纯的某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高频双耳平均听阈≥40dB ,这样的工人,真的比其他人对噪声更敏感?更容易造成听力损害吗?还是因为这样的情况更容易达到噪声聋诊断起点?噪声作业职业禁忌的界定,是否符合噪声的听力学特征?是否符合禁忌的定义?
四、学习和借鉴
直观地附一个台湾和大陆禁忌标准的不同,哪个更科学、更合理,就不解释了。至少,在我看来,这样的做法,可以让更多存在听力损失的工人保住就业权。也不会再出现同一工人,不同体检类型、岗前体检结论属于职业禁忌,岗中体检属于可继续从事噪声作业、离岗体检属于其他疾病和异常的尴尬。
(责任编辑:金利仪器ly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