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47号令开始修订,这些内容才是心声!
2012年发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明确需要修订,这是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需要参照的重要法规条款,也是执法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八年过去了,很多东西已跟不上发展,修订迫在眉睫,而最难的是,法规与标准引用之间存在的串并联关系,修一法而动全身的情形即刻显现,分类就是个例子。
一、分类与严重的问题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比如这第八条,什么是严重的用人单位,目前参考的安监总安健73号文按照行业分类。行业不全和分类依据不足导致73号文一直被诟病,被视而不见。一个合理的分类方法看起来很难。《职业病防治法》推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类文件历时18年已发布了三个版本了,没有一个“尚可”的,不知道是时代发展太快还是专家能力跟不上节奏...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这里有提及岗位的严重判断,依然缺乏依据。47号令并没有引用此句,直接在51条纳入了罚款条款...
二、专兼职问题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00作为划定依据还是有些笼统,专兼职的意义在哪里?
三、培训问题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机构的转换及疫情的影响,培训变化特快。谁组织的培训算数,网络培训行不行,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不要单独培训取证,等等,这些内容都要明确。
四、备案
前者审查取消纳入事中事后管理,但监管部门没有渠道获取三同时开展信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备案取消后一直存在的盲点。总理说了,不能放而不管,要宽进严出,等到真正落实,难道又是再新生一个系统吗?
五、PPE
对于PPE发放和管理,一直处在“上对下”的视角,PPE发下去是给劳动者用的,如果他们没得用或者不愿意用,都是在告知防护不到位的第一重要线索,而这些一直都没重视。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对PPE的配备和检查条款进行明确,还是很需要的。
六、监测与检测
日常监测已经非常清楚,不是所有的单位都有能力独立完成的;对于没有能力完成的要明确可以委托年度检测代替监测,明确现状评价是否开展及能否替代当年的定期检测;检测的资质...
七、监管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作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法规条文,缺少监管的可执行性,对三同时的监督不是一句话能够概括的。没有的备案审核,如何加强监管是个难题。目前没有一个地区的监管机构有足够的人力可以跑完整个地区的用人单位,势必要有新的监管办法出台...
(责任编辑:金利仪器ly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