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浙江省政府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政府、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和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建立了及时查办、移送、奖惩机制,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置于社会监督之中。
明确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办法》强调,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职能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对需追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要建议或提请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对应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而不提出,应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行政责任而无正当理由不追究的,将追究责任人员责任。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党纪处分的,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指出,对应追究政纪责任的,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此外,食安委可根据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约谈,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还规定,浙江省监察厅要定期集中通报全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及典型案例。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
就当前的形势来讲,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形式依然严峻。要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为首要前提,以推动全省食品安全总体水平、食品监管工作水平、食品产业发展水平“三个走在前列”为目标,改革完善食品安全体制机制,切实做到食品安全心中有数、风险隐患管控有力、各项措施保障到位。
到今年6月,浙江全省所有乡镇,全部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该机构为乡镇政府内设机构,由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并配有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职责,初步形成网格化管理体系。
按该计划,浙江将于2016年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各项长效制度,有效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部门联治、基层防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