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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出台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法规 “黑烟”车上路将被罚

时间:2013-11-25 15:19来源:金利仪器 作者:金利同建whl 点击:
  “黑烟”车上路将被罚   环保部科技司副司长胥树凡曾这样指出,城市人口集中机动车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且从毒性来说机动车排放的毒性,比其他排放对人体健康影响更大。但是对机动车的污染,确实是一个艰难的历程。
  

  “黑烟”车上路将被罚

  环保部科技司副司长胥树凡曾这样指出,城市人口集中机动车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且从毒性来说机动车排放的毒性,比其他排放对人体健康影响更大。但是对机动车的污染,确实是一个艰难的历程。

  据研究,机动车船等移动源污染物的排放对PM2.5的贡献占比约25%。2006年以来,上海实施并不断强化高污染机动车区域限行措施,在淘汰33.4万辆高污染机动车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1月20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审议《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在上海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本次修订或将高污染机动车限制措施上升为法规规范。

  《条例(草案)》提出,在上海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本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在接受安全技术检测的同时接受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条例(草案)》还提出,在该市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维修后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还车国内行驶证。

  企业或将面临“双重罚”

  草案规定,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被处于5万元以上罚款的单位,除对单位进行罚款外,还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执行停止排污决定的单位,可以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

  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介绍,上海PM2.5的行业来源依次主要为机动车流动源、外来源、工业工艺过程、扬尘、工业锅炉与炉窑、电厂等。因此,此番修订主要针对PM2.5防控,并兼顾臭氧。他介绍,《办法》拟对新建污染项目加强准入控制并集中管理,要求市经信委等部门在制定产业目录时,将大气污染排放量大的产业纳入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针对现有的存量高污染劣势企业,张全指出,未来拟明确相关部门应制定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对列入名录的,责令限期调整或淘汰。他透露,今后计划对未完成相关环保任务的区域和企业实行限批。为控制扬尘,《办法》拟明确施工工地的在线监测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在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中,“重污染天气的应对”被单列一条写入其中。根据《修订草案》,本市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拟定本市空气环境质量重度污染天气应急方案。”

  此外,一旦发生大气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根据《草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方案,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限制机动车行驶、暂停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同时需要向社会公告;而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


 

(责任编辑:金利同建w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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