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食安办联合市农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等部门,集中通报了2014年以来查处的10例食品安全违规行为,这些食品问题涉及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主要环节,还涵盖了非法添加、无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诸多违法违规类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涉案者为一己私利如何丧心病狂,也能从中得出防范受骗上当的经验教训。
据了解,2012年起全市食品安全检测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天安行动”,目前全市已累计查处食品安全案件7264件,其中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100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5人。
非法经营禁药孔雀石绿
2014年10月,农业执法部门接相关部门信息,得知绿科渔需物资经营部涉嫌经营禁药孔雀石绿。执法人员经调查后核实,当事人购买并销售孔雀石绿给当地及浙江的渔业养殖户。以往养殖用孔雀石绿研究结果表明,其具有高毒素、高残留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副作用,鉴于此,我国于2002年5月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最终,执法部门给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2014年3月,苏州市食药监局对苏州张生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予以罚款及行政处罚。原来,在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的采样中,发现其自制湘味辣椒酱中检出罗丹明B。经调查,确认该单位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2日用含非食品原料罗丹明B的湘味辣椒酱制售多种菜肴。罗丹明B为非食用物质,不允许用作食品染色,却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突变性等,会直接危害健康。因此,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013年9月,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高老庄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单位自制红汤火锅底料进行抽检。经检测,该单位自制红汤火锅底料那可丁检测值为49ug、罂粟碱检测值为28ug,存在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累计违法所得为3393元。据了解,该火锅底料被人为添加了罂粟壳。罂粟壳是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禁用物质。
篡改食品标签及销售过期食品
2014年8月,苏州市常熟工商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方某在出租仓库内篡改一批客户退货的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经调查核实,方某通过购进手动印码器、电动打码机、多功能薄膜封口机等设备,纂改香辣花生、白瓜子等食品包装的生产日期,准备对外销售。此外,发现仓库尚存有“澳神峰”蜂蜜柚子茶,且标示生产日期已超保质期限。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篡改食品生产日期、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相应食品及用于更改食品生产日期的机器设备,同时给予4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夏某父子多年来一直从事加工豆腐生意。事发前几个月,父子俩听说宋某、赵某处有低价工业盐出售,于是两人多次从宋某、赵某处购进工业盐用于豆腐加工。2014年9月,当地公安局会同该地质监部门联合检查夏某豆腐作坊,发现其仓库内存有疑似工业用盐300千克和部分已加工豆制品。经鉴定,查获的该批盐为工业用盐。公安机关随后抓获宋某、赵某。目前,上述四人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0年3月至2013年12月中旬,苏州“金山鸟石锅鱼”餐馆经营负责人杨某授意该餐馆工作人员收集餐馆剩菜桶中的废油,并将该废油进行加工后用于烹饪供顾客食用。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
造假兽药也被经营销售
2014年5月,农业执法部门对某饲料渔需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放有江苏洪泽湖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林合剂。该产品标签标注“抗病毒专用药物,对水产动物的细菌性疾病同样有效”及适应症一栏标注“对鱼类、虾、蟹、大菱鲆、鳖等水产动物的病毒性病有很好疗效;也可用于水产动物的肠炎、烂鳃、赤皮、肌肉白浊等各种常见细菌性疾病”。因该产品外包装虽未标注产品成分、GMP证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批准文号等,标签标注“抗病毒专用药物”且明示有治病疗效,执法人员认定该产品其实为兽药产品。执法部门给予当事人王某没收假兽药五林合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2014年3月,位于白塔东路的“狐狸家”酸奶酪店被曝未取得相应的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即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有关原料、成品及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对酸奶酪成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苏州质监局会同卫生局对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依法没收相关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及设备,没收违法所得1258元,并给予4799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个月后,相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曹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自2014年5月起,曹某租用厂房,雇用21名员工,在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无证无照从事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销售经营活动。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卖食品
2014年7月,据举报,苏州质监局会同公安局对位于苏州肉联厂的无锡市多洪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店销售的多款速冻食品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查封,并抽样送检,经检验产品为合格。经核实,该门店确有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涉案货值16620元。苏州质监局责令该门店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作出了没收相关食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662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