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借鉴香港经验,创新建立餐饮违法行为的累积记分制,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累积记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经营场所实施查封。4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称将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使特区食品安全标准达到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更高标准的企业标准,将标准执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新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深圳由于城市特征所致,全市90%以上的食品和食品原料都依靠外部输入,这实际增大了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可操作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草案此次有意对这一现状予以管控。比如,除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进货验收制度、经营台账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实现食品安全生产可追溯外,在制度建设上,还拟创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并对监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进而采取相应的危害控制措施。
与此同时,引入和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由食品、医学、营养、生物、化学、农业、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代表组成,负责评审食品安全标准,分析、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检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地区农产品将重点监督
在抽检方面,草案明确提出,将重点对“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地区生产的;产地不明的;无生产记录的;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地区生产的;产自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种类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查检测有不合格的”任一情况的食用农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抽查。
建立与食用农产品输出地联动监管机制,双方互通质量安全信息,加强执法协调,推进食用农产品输出地生产记录、标识管理、检测和产品认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制度的建设。对“经监督抽查一年内累计3次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或者“还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超过规定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通过政府网、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公告,并通报该产地的有关部门。
10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被严格禁止
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则有十种行为被严格禁止,具体包括:一是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或者微生物为原料生产食品,且未消除毒害问题;二是违规使用色素、保鲜剂、防腐剂、杀虫剂、激素、抗生素等物质加工、处理、浸泡食品;三是生产经营违法注水或者注入异物的食品、食用动物及其制品;四是在生产加工场所储存、使用国家禁止的非食用物质;五是伪造、篡改食品的保质期;六是利用回收的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工具、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明文规定允许使用的除外;七是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八是餐饮服务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及其他餐饮业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九是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场所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质;十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草案此次也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基本上都设定了罚款处罚,并大幅提高罚款数额和处罚力度,很多违法情形的罚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实行定额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违法经营额的10倍至20倍予以罚款,并处吊销食品许可证。对单位被吊销食品许可证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