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普遍认为,将传统的“自雇型”农业劳动者纳入现有职业健康保障体系存在理论障碍,只有农业生产企业化运作,农业劳动者才能获得相应保障应适当调整和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将农业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业劳动者在受到职业伤害时也能获得与产业工人差不多水平的救济和补偿。
农业伤害现状不容乐观
农业劳动暴露于露天的自然环境中,使用农药化肥、农机具,这些客观劳动环境因素使得劳动者受到伤害的可能性高于其他职业。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伤害预防研究所所长张徐军教授告诉记者,农业伤害指农民在农业生产环境中,从事与农业生产工作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是一种与职业相关的伤害。伤害严重程度须符合到医疗单位就诊并被医务人员诊断为某一急性损伤,或因伤害休工一日以上。
从2009年开始,张徐军系统性关注农业劳动者所面临的职业伤害,是我国开展农业伤害流行病学研究最早的一批学者之一。同年,他在苏南、苏北各随机选取一个村子,采取入户发放调查表的方式,开展了农业生产活动中急性农药中毒情况调查。有效回收的910份调查表中,急性生产性农药中毒87例,中毒发生率为9.6%。
“农药中毒是农业劳动者最为常见的职业伤害。”张徐军介绍,较为常见的伤害还有农用机械伤害、农用车辆伤害、动物咬伤、跌落等。
来自公共卫生领域多位专家对我国农业劳动者开展的职业性伤害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农业劳动者伤害现状不容乐观。
企业化经营或为破解之道
我国农业从业者人数庞大。2011年年底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完全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业人员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为40%,兼务农业和非农职业的人员占13.4%。
农业生产对于国家而言的重要基础地位不言而喻。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张虎林表示,农业从业者的职业健康不仅关系到劳动者个人,同时关系到农业产业。农业劳动成本高,收益低,农业劳动力流失,长期下去,将对国家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护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鼓励人们从事农业生产,保护劳动者积极性,保护农业劳动者安全和健康十分必要。
我国对于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障的规定集中于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保险基金除提供工伤医疗费用外,还提供康复性治疗、辅助器具安装、伤残、工亡和供养亲属抚恤等费用,并实行先行赔付。工伤保险对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障有着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学者普遍认为将传统的“自雇型”农业劳动者纳入现有职业健康保障体系存在理论障碍,只有农业生产企业化运作,农业劳动者才能获得相应保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张丽云告诉记者,现有劳动法体系调整的基本依据是以职业化群体为前提的,即只调整具有雇佣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目前我国的农业职业化水平较低,农业劳动多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以“自雇型”农业劳动为主,这种生产方式,由于缺乏“雇主”即用人单位,因此无法适用现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因而也就不能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相应保障。
张丽云认为,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如果想要提高农民群体整体作业保障水平,应适当调整和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在上述法律规定中以特别规定的形式,准许以农业合作社或者村集体组织为单位,为本村长期持续从事农业耕种的村民统一缴纳工伤保险,从而可以将农业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大幅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水平,确保农业劳动者在受到职业伤害时也能获得与产业工人差不多水平的救济和补偿。
此外,张虎林建议,或可参照粮食补贴的模式,为农业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补贴。
“走城镇化道路,推进自雇型农业的产业化转变。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实现。政府应意识到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性,行政规划和行政政策应向这方面倾斜。”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孟鸿志教授强调,国家有义务对农业劳动者的健康权提供保护。但目前,行政管理在对城市和农村的管理在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并未完全深入到农村地区。因此,应当加大政府政策投入,加强对农业劳动者职业致害因素的行政执法与监管;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加大农村产业规划以及对农业劳动者的行政指导,从源头上减少与规避农业劳动者职业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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