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市州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得分在60分以下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部门,考核等级为D级(不合格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其中,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机制运行、经费保障和措施落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对各地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价。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评议考核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
食品安全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排在前5名的市州、前40名的县市区和前10名的省直部门为A级(先进单位),得分在70分(含70分)-89分的其他市州、县市区和省直部门为B级(合格单位),得分在60分(含60分)-69分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部门为C级(基本合格单位)。
《办法》规定,得分在60分以下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部门,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有效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检测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州、县市区,考核等级为D级(不合格单位)。
《办法》要求,对考核结果为A级(先进单位)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得分排名后2名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后5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单位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考核结果为D级(不合格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