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为环境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数据支撑,然而近年来检测数据造假行为屡次发生,为此,近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在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草案一审后,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应当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防止监测数据造假。还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环保、水行政等部门都在开展水质监测,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仪器数据共享机制,发挥合力作用。
为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此外,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并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为落实上述规定,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而在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处罚的额度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