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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要求各地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与监测

时间:2013-12-23 14:13来源:金利仪器 作者:金利同建whl 点击: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现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范围、要求和程序等,对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施专项审核许可,并纳入日常监管,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实施经营条件现场核查,严格审核许可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具备经营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核准许可。

  通知明确,商场、超市、食品店和药店等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经营者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予以处置;经营者要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经营企业要由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管理,严格审核和许可。对因严重食品违法犯罪被列入“黑名单”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被追究责任的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应当建立检索名录。同时,各地要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管力度;对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母婴用品店和食品店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格检查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情况,对销售无对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或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依法从严查处并监督经营者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全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检测信用档案。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工作,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科学设定检验项目,参照药品“飞行检查”方式进行突击性抽检,增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样检验数量和频次。对监督抽检中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责任编辑:金利同建w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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