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并首次明确提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
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环保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介绍,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环境监测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监测数据质量总体可靠,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存在人为干预导致数据失真、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等良莠不齐的问题。
此外,由于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和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或因人员、仪器、设备等能力不足造成监测数据不准确、不科学;相关部门因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不一致、方法标准不统一、信息发布缺乏会商机制,导致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引发公众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疑。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仪器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健全惩治监测数据作假制度
《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公开约谈市(地、州、盟)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约谈的地方,要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和政府。
《意见》指出,环保部会同中组部、监察部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干预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建设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意见》明确提出,环保部应依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各类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均应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可比的问题。
《意见》要求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覆盖我国陆地、海洋、岛礁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建立签字人负责的责任制度
刘志全介绍,我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蓬勃发展,但也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问题。为此,《意见》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原始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意见》明确要求出具证明作用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
弄虚作假企业信息将被公开
查实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有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连带责任;质检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撤销有关资质认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展改革、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排污单位弄虚作假将被处罚
《意见》指出,排污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规依法追究其责任。
《意见》指出,探索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依法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等,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