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江永县完善食品安全基层治理体系、筑牢监管网底、规范执纪问责机制、推动“四有两责”在基层落地生根提供了重要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现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力争到2020年,群众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食品安全“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分析研判食品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加强对小摊贩、小作坊、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开展省级食品安全检测城市创建活动。
《实施意见》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县委、县政府综合绩效考核、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和“小康江永”考核范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年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通报结果。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单位,在文明城市、食品安全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此外,为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实施意见》还专门明确了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负责严肃查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党政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