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中院联合台州市法制办、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据了解,这也是我省首个就食品安全执法达成的法律适用意见。
《意见》明确在食品安全检测执法实践中,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意见》特别针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适用作了分档处理,如对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减轻情形且货值金额在二百元以下的,确定并处罚款金额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意见》还明确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执行,农贸市场食品摊位及市场外果蔬店若经营场所面积符合小食杂店标准的,认定为小食杂店,并按照该规定执行。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若是首次违法且无主观故意并具有减轻情形,亦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可按简易程序处以五十元罚款;若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且多次发生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