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唯一涉及放射性的污染源普查项目,是工业源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普查数据要全面、真实、准确的要求,落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数据核查的系列文件,需按照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逻辑性等原则,做好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数据核查工作。
一是完整性核查。要确保监测对象不遗漏。核实纳入初测初步名录的伴生放射性矿企业是否全部开展了初测,同时还要对照普查清查结果,核实初测初步名录是否遗漏涉及稀土等15类矿种的企业;达到初测筛选标准的详查企业必须开展进一步实验室检测分析。
要保证普查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确保不漏测、不漏填。核实监测数据原始记录是否完整,初测的监测点位信息是否完整,应明确标明监测点位的监测对象种类;详查监测内容是否完整,应该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完成相应项目的监测;详查监测点位信息是否完整,应明确标明监测点位的监测对象种类。
要确保普查报表填报完整,保证应填不漏。核实初测筛选的达到详查标准的伴生矿企业是否填报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表(G107表),省级辐射监测机构是否填报了相应的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废水放射性监测表(G107-1表)及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放射性监测表(G107-2表)。
二是规范性核查。要确保原始记录规范、准确。核实固体、废水采样是否按照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监测数据原始记录是否按照要求记录;差异性信息是否进行标注,例如同一企业有两处废渣,应进行差异性信息标注;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含放射性固体废物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与γ辐射剂量率是否在合理值范围内;对于列入详查范围的企业,初测数据和详查数据中相同项的监测数值是否一致或在合理范围内。
填报普查表要规范,核实监测对象和监测数值的对应关系是否匹配,铀钍镭等监测项目如低于探测限,需特殊标注。
三是准确性核查。填报普查表要准确,核实报表数据与原始监测记录是否一致;G107表中原矿、精矿及含放射性废物的相关统计量是否与企业相应的生产记录保持一致;G107表、G107-1表及G107-2表原矿、精矿以及固体废物的名称和代码是否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指标解释中对应的名称、代码填报。
四是逻辑性核查。普查机构确定的普查对象要与省级辐射监测机构最终确定的伴生放射性矿详查企业一一对应。各级普查机构统计汇总辖区内填报G107表的工业源企业,核实是否与省级辐射监测机构最终确定的伴生放射性矿详查企业数量和名称一致。G107表企业运行状态是否与G101-1表中企业状态保持一致,原矿、精矿及固体废物是否与省级辐射监测机构确定的达到详查标准的所有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保持一致。如果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表(G102表)中统计废水总排口相关信息并且废水排放量大于零,则G107-1表必须有相应废水总排口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通过这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能够摸清伴生放射性矿生产过程中造成辐射环境影响的矿产类型、分布地区、数量,伴生核素种类、放射性活度,放射性废物排放量、排放去向,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从而为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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