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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启动4个污染场地环境监测监管试点

时间:2014-08-26 10:44来源:金利仪器 作者:金利同建whl 点击:
  8月22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湖南、重庆以及江苏常州、靖江将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
  

  8月22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湖南、重庆以及江苏常州、靖江将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

  “《通知》主要针对的是工业场地污染,环保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的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覆盖的内容更为广泛,将涵盖农地污染、场地污染和矿山土地污染三种类型,预计该计划将对土壤治理工作设置配套资金。”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研究员谷庆宝介绍说。

  在国家政策之外,专项立法也已启动。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纳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全国人大环资委已从今年5月开始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到地方开展了立法调研,环境监测仪器

  试点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全过程管理模式

  “《通知》针对的主要是污染场地的环境监管问题。”环保部的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我们选取了一个省、一个直辖市、一个地级市和一个县级市作为试点,这些试点的共同点在于其前期基础工作开展得比较好,如果这些试点成效显著,我们将择机向全国推广。”

  环保部表示,关停搬迁工业企业腾出的场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部分重污染企业遗留下来的场地污染严重。与污染耕地主要影响食品安全不同,污染场地如果不经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就直接开发利用,遗留的污染物将通过各种途径长期威胁人体健康,隐患极大。

  此前,环保部在今年5月发布《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组织和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应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落实关停搬迁企业治理修复责任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将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列入搬迁成本。

  同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由此可见,工业场地污染治理涉及到环保、国土和住建三个部门。为此,《通知》要求,4个场地污染监管试点要建立规范的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全过程管理模式,特别要在理顺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建设用地流转强制环境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确定行业准入条件、明确场地污染责任界定及责任追究原则、筹措治理修复多元化资金等方面开展试点,因地制宜出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根据环保部的部署,下一步将继续督促地方落实已发布的各项文件,强化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禁止开发利用等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并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推进污染场地环境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

  “在土壤污染中,目前推动最快的是工业场地污染,主要是因为它涉及到城市土地的房产开发再利用,各方面积极性比较大。”一位地方环保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相比工业场地污染,农地污染治理的难度更大,目前进展缓慢。

  全国人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调研

  针对工业场地污染、农地污染和矿山土地污染,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

  “与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规划不同,预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的目标以土壤污染调查和监测为主,而以治理目标为辅。”前述地方环保官员分析,尽管环保部和国土部今年4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但数据并不令人满意,还有待进一步加密调查。“

  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

  “土壤污染治理,涉及到的不仅是环保部,还将包括国土部、农业部、发改委、住建部等多个部门,这将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协调和配合综合治理问题。”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从科研和技术基础来看,我们对土壤污染的规律认识还比较有限,土壤污染治理的技术也不够成熟,因此挑战很大,治理起来将需要更长的时间,不能急于求成。”

  同时,与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分别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作为法律基础相比,土壤污染治理方面的立法阙如。不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已经将《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立法规划,且为一类立法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笔者获悉,5月11日至14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罗清泉、王鸿举,委员赵忠新等一行到江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调研。罗清泉表示,江苏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上认识高、行动快、措施实、效果好,希望江苏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人大相关立法作出贡献。

  在座谈会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艳表示,要把握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重点,重点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废弃工矿场地、工业集中地与粮食主产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制体系建设。

  此外,8月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出专门的调研组,分赴辽宁、山东和湖南等地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项调研。“调研的主要内容是地方土壤污染的现状、土壤污染治理的措施以及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王凤春介绍,我们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一个专项报告。

  王凤春介绍,从目前调研的情况来看,各地土壤污染的家底并不清楚。尽管根据国家的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自主决定是否公开辖区内的土壤污染调查结果,目前很少有地方选择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金利同建w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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